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举行殡葬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工商、土地、文化、城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民政部门共同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殡葬管理应当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原则。 继续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举行殡葬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工商、土地、文化、城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民政部门共同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殡葬管理应当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原则。 继续阅读
第一条 根据《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继续阅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8
编 号:青政发〔2017〕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殡葬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继续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继续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继续阅读
自接到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直属机关工委通知后,宜昌市殡葬管理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三举措落实干部职工“双报到”工作,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提高党组织下的社区治理能力。
1998年11月12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 继续阅读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继续阅读
颁布单位: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4.02
实施时间:1997.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森林资源,保障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继续阅读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9年2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继续阅读